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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江国医 HEUNGKONG FAMILY HEALTHCARE CENTER”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来自 : www.n8001.com/news/347...html 发布时间:2021-03-24

申请人因第20818359号“香江国医HEUNGKONGFAMILYHEALTHCARECEN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65277号“香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505742号“香江茶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类似情况商标已并存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7年7月13日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现正处于撤三程序中。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药物饮料、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蜂蜜、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另,申请商标中含有“国医”作为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2019年1月11日申请人因第20818359号“香江国医 HEUNGKONG FAMILY HEALTHCARE CEN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香江国医 HEUNGKONG FAMILY HEALTHCARE CENTER”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本文链接: http://healthcarecenter.immuno-online.com/view-700021.html

发布于 : 2021-03-24 阅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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